网站开发属于软件设计嘛,网站开发的数据库,如何简述网站建设流程图,网站建设与维护流程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xff1a;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xff1a; #xff08;一#xff09;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xff08;含5万元#xff09;、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xff08;含1万美元#xff09;的… 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的通知银发〔2017〕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的通知银发〔2017〕98号.pdf 附件1.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pdf 附件2.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pdf 附件3.证券期货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pdf 附件4.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pdf 附件5.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pdf 附件6.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名单.pd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为 了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以下简称“3号令”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国家履行“接收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 告”职能的“反洗钱信息中心”《反洗钱法》第10条依据《金融 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3号令附表规定的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要素内容制定此接口规范作为银行业(包 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证券期货业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业包 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金融机构反洗钱数据报送的标准。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 (V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