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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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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重点
蓝色博主批注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用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用项目其集中采用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用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用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用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用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用方式。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如雷神山火神山方舟医院的建造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用金额百分之十的 。
原合同100万可添购不超过10万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用公正的违法、 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用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用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用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用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用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用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盯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用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用金额的百分之十。